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通知中明确要求: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随后2020年3月11日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实施依据,即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同时,指导目录还明确了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9/content_5489044.htm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3/t20200317_769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