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查 问 卷
调查问卷填写单位或个人: ( 公章、印鉴或签名 )
一、问卷说明
1、《钛白粉行业准入条件》是我国国家钛白粉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委托,中国涂料工业协会钛白粉行业分会于2010年开始收集资料、组织编写《钛白粉行业准入条件》形成了(送审稿)。2011年先后组织了国内近四十家钛白粉企业对(送审稿)进行了学习研讨。2011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的颁发实施,对《钛白粉行业准入条件》赋予了新的政策高度和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钛白粉行业分会决定进一步广泛征求和收集有关意见和信息后尽快完成修订,送审上报。此次《调查问卷》的信息收集和数据整理结果,将在《2013年全国钛白粉行业年会》(2013.11.12北京)会议上公布和说明。
2、参加问卷调查的范围是:国内现有、在建、拟建的钛白粉(硫酸法工艺、氯化法工艺、盐酸法工艺)生产企业;国内与钛白粉密切关联的科研院所、学校单位;国内钛白粉行业有关机构组织的专家组成员;国内钛白粉产能密集的工业园区等等,请于2013年11月5日之前返回。
3、本次《调查问卷》的电子版本,可在《中国涂料网》、《钛白粉交易平台》上下载、填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钛白粉行业分会秘书处对参与《调查问卷》工作的各个企业、各位领导和各位专家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基本要求(认同的选项,请给出“√”;不认同的选项,请给出“×”)
1、产业布局
( ) 新建硫酸法、氯化法工艺钛白粉产能工厂,必须进入当地化学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
( )环保搬迁的硫酸法产能必须纳入当地产业园区统一规划,进入园区。
( )不论何种工艺钛白粉产能,严禁在“市级以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城市规划边界2公里内”新建钛白粉工厂。
( )不论何种工艺钛白粉产能,不准在“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1公里以内;不准在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内”新建钛白粉工厂,已建有并正在运营的,应按规划搬迁或转产。
2、资源配置与资源回收
( )禁止在既没有可开发的钛矿资源,又没有硫酸资源配置的区域新建、搬迁进入硫酸法钛白粉生产工艺系统。
( )禁止从国外进口含有超标放射性物质的钛矿原料。原料必须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20664-2006)的有关要求。
( )硫酸法产能酸解工艺系统酸解率≥98.5%;全流程二氧化钛收率≥88%。
( )氯化法产能全流程二氧化钛收率≥92%。
( )氯化法工艺副产物必须建立起以下“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
其中:
( )鼓励使用高品位TiO2≥90%的富钛料,从源头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 )必须建设独立的氯化收尘渣处理工序进行渣处理并在封闭渣场堆存;
( )生产回收的副产品盐酸建库储存并进行综合利用:
( )熔盐氯化产生的废盐进行综合利用,余下部分可在防渗渣场堆存:
( )硫酸法工艺固相副产物必须建立起以下“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
其中:酸解残渣(黑泥,国家规定危险固废)的回收方式为:
( )禁止进入工厂废水处理系统 ( )浮选工艺回收后再次进入酸解
( )运用“亚溶盐技术”处置,提高酸解工序资源回收率。
( )禁止碱性中和后露天堆放处理 ( )磁选工艺回收后再次进入酸解
其中:七水硫酸亚铁的回收方式为:
( )禁止进入工厂废水处理系统 ( )通过“渣、矿”混用不产生
( )必须通过“自建、外协、商贸”等以下产品方式100%量化处理:
水处理絮凝剂、还原剂、聚合硫酸铁、磁性氧化铁、铁氧体、铁催化剂 氧化铁系颜料、饲料添加剂的铁强化剂、着色剂、药用、养花、色谱分析试剂、制酸等等
其中:钛石膏的回收方式为:
( )去除酸性游离水分后露天堆放或填埋,占产生总量的比例≤70%
( )资源回收利用:进入所在区域的水泥行业作为缓凝剂
( )资源回收利用:进入所在区域的工业副产石膏建材行业
( )钛石膏资源化回收利用率≥30%
3、工艺产能规模要求
( )硫酸法钛白粉企业规模不得小于5万吨/年,单线(厂)产能不得小于3万吨/年。
( )氯化法钛白企业规模不得小于6万吨/年,单线产能不得小于3万吨/年。
4、工艺流程先进特性
氯化法工艺流程:
( )四氯化钛生产工艺采用生产能力与气相氧化产能匹配的熔盐氯化、沸腾氯化工艺;
( )四氯化钛精制采用资源节约的有机物除钒工艺;
( )四氯化钛气相氧化单线生产能力>1.5万吨,新建必须>3.0万吨,系统自动化控制;
硫酸法工艺流程:
( )必须引进并采用“连续酸解工艺”(可给出达标期限)
( )必须引进并采用“废酸浓缩技术”
5、工艺体系结构参数
( )应当配置与产能规模(单线产能不小于3万吨/年)相匹配的的各工艺环节的“箱、罐、锅、槽、釜”等装置:
硫酸法工艺设备名称 | 建议采用规格(参数) |
砂磨机容积 | 500升或1000升 |
酸解釜容积 | 不小于90立方米 |
水解釜容积 | 不小于60立方米 |
煅烧窑直径 | 不小于2.8米 |
汽粉机内径 | 不小于1067mm(42英寸) |
废酸浓缩装置 | 不低于2万吨钛白粉/套·年 |
后处理装置单线产能 | 不低于50吨/日 |
主要装置控制水平 | PLC / DCS控制 |
氯化法工艺设备名称 | 建议采用规格(参数) |
氯化炉单线的四氯化钛产能 | 不低于120吨/日 |
精制单套设备的精四氯化钛产能 | 不低于65吨/日 |
氧化炉单线半成品二氧化钛产能 | 不低于90吨/日 |
后处理装置单线产能 | 不低于50吨/日 |
主要装置控制水平 | DCS控制 |
6、工艺体系能源参数( )
工艺(产品)类型 | 企业分类 |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
标准水耗 (吨/吨) |
|
硫酸法 | 锐钛型 | 现有 | ≤1283 | ≤80 |
新建、改扩建 | ≤1205 | ≤70 | ||
金红石型 | 现有 | ≤1648 | ≤90 | |
新建、改扩建 | ≤1553 | ≤80 | ||
氯化法 | 金红石型 | 现有 | ≤1450 | ≤70 |
新建、改扩建 | ≤1100 | ≤60 |
2、“硫—钛”联产体系中的制酸工艺能耗没有计入。
7、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 )必须配套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认可并掌控的在线环保监测装置。
( )必须按照《钛白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物处置和达标排放各种废气。
8、联产法(硫酸法)工艺路线
( )企业(园区)所在地钛矿资源丰沛的,鼓励构建“硫——钛”联产体系。
( )企业(园区)具备其他“硫酸盐”资源配置的,提倡构建“硫×钛”体系。
三、监督与管理
1、公告管理
( )具有钛白粉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向装置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钛白粉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初审、监督检查等。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对公告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提交《钛白粉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应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三个月内,完成复核和查验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 )已经公告的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报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2、监督管理
( )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 )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钛白粉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
( )钛白粉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年度性公告申请、复核审查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附则
(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钛白粉生产(在建)装置的企业。
(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 )本准入条件自201 ×年×月×日起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钛白粉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