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 环保、 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 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 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须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