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
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关于医疗废物,《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据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